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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特案组队长薛洋,这天接到了报案,说是x县的xx村的路边有一辆烧毁的车,驾驶室内有人,被烧死。

    等到特案组全体成员,到达现场后,发现汽车燃烧得很彻底,林欢欢把装尸袋,往地上一铺,用镊子掀起,一片片被烧得焦黑的皮肤,开始进行初步检验。虽然尸体皮肤表面,已经高度炭化,但通过未燃烧完全的内脏和骨骼,还是可以发现一些问题。

    如果是钝器伤致死,那头骨肯定会有凹陷,或者变形;如果是锐器伤致死,那么人体的主要器官上,也会留下相应的刀口。

    就在这时,林欢欢突然指着,死者胸口的位置说道:“有三处刀口。”然后特案组队长薛洋,给这起案件,下了最终的定论是:杀人焚尸。

    不过,尸体虽然焚毁了,但是并不是没有办法,薛洋当即让苏诚和慕天,找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。

    “车架号和发动机号”,就像是人的身份证号码一样,是车的惟一识别代码,尤其是发动机号,它是在车辆出厂时,便刻在汽车发动机上的,就算是大火焚烧,也不可能将其破坏。每一辆在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,都会在车管所备案,所以特案组,只要找到车的发动机号,就可以轻松地查到车辆的所有人。

    但当苏诚把发动机,印有号码位置上的,浮灰擦去时,一条整齐的金属摩擦痕迹,出现在了特案组所有人的面前。

    苏诚顿时愣住了,因为这辆车的发动机号,被打磨了,难道嫌疑人是有备而来的?

    薛洋分析道:“不管是不是有备而来,至少可以证明一点。这是新鲜痕迹,嫌疑人是在,汽车燃烧之后打磨的。汽车燃烧需要时间,嫌疑人能等到,汽车燃烧之后,进行打磨,说明他有可能,在周围的某个位置,暗中观察。”

    顺着薛洋的这个分析思路,特案组的成员,很快就找到了,一处坑洼的地方,薛洋在这个坑洼地带的周围,发现了大量的“黄山”烟头。

    薛洋指着坑里的,四根烟头解释道:“一支烟卷,在有自然风流动的情况下,完全燃烧,需要7.5~8分钟。这里的烟灰,多呈圆柱形,且烟头位置,被唾液浸湿量比较小,说明嫌疑人,基本上没有抽几口,按照一支烟燃烧完全,需要8分钟推断,嫌疑人在这个坑里,最多只蹲了半个小时。”

    而一辆汽车燃烧殆尽,最少需要几个小时的时间,如果嫌疑人只待了半个小时,惟一能解释的是,嫌疑人在点燃汽车时,选择离开了现场;在汽车燃烧殆尽时,他又折返了回来,在这里蹲着。

    但是关键点就在这里,走就走了,为什么嫌疑人要回来呢?他胆子就这么大,不怕被人发现?因此薛洋怀疑,对方是去取专业的工具,打磨发动机号了。